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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阳市2010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
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相关问题的通知
 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:
  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,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,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,经市政府研究确定,现将2010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 三、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
    (一)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名户口;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,申请人必须年满22周岁。
    (二)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我市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809元的85%、即12585元(含)以下。
    (三)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我市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.15㎡的70%以下,即不足22㎡。
    (四)以前未申购过解困房、安居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。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单位集资建房的,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2㎡(含)。
    (五)城市重点工程、城建三年计划、旧城改造、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失地农民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的,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,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,可提供安置经济住房。
    四、其他事项
    (一)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采用随时申请、随时处理的方式,购房人取得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资格证》)后参加按序选房,《资格证》有效期为2年(以登报公示之日起计算)。
    (二)其他规定仍按照《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和《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》等文件执行。
    五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

发布时间:2010-6-21 14:4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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