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国土资源局回复:《土地登记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,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:土地登记申请书;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土地权属来源证明;地籍调查表、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;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;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;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依据该规定,来人可携带以上相关资料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登记。